访问量:235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6-07 04:21:19
咨询对象: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企业属于合伙企业,注册地为江西,合伙人分别为A、B两个合伙企业(投资比例各50%),其中:A合伙企业注册在江苏(合伙人为:张三和李四两个自然人,投资比例为个50%),B合伙企业注册在山东(合伙人为:王五和赵六两个自然人,投资比例为个50%),假如2021年5月我企业销售货物一批,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万元,请问,这个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申报?在何地申报?是否有相应的文件支持。谢谢。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具体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