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73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6-07 04:17:29
咨询对象:宁波市税务局
咨询时间:2021-05-31
问题内容:之前向贵局咨询留言以及贵局的答复内容如下:
有限合伙企业备案成单一核算基金,该基金有一笔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被投资方无法偿还,经过诉讼程序,被投资方以现有房产用于偿还该基金的本金以及投资回报,偿还协议中明确了资产价格,并约定由被投资方直接过户到基金的个人合伙人,而不是过户到基金后再分配,(正常程序是基金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再将收益分配给个人合伙人),假设被投资方用房产偿付的投资款有20%的回报,该基金是否会视同销售房产缴纳增值税?
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对于被投资方偿还的房产,基金需要视同销售房产征收增值税处理,房产征收增值税的计税价格是公允市场价,增值税计税税率是适用税率或简易税率。
接上述回复的内容,再问:基金视同销售房产的增值税计税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值,是否扣除投资本金后的余额作为计算增值税的依据?假设抵偿股权的所有房产的市场公允价值5000万元,基金当初的投资本金4200万元,增值税按照5000万作为计税依据还是按照800万元(5000万元-42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6-02
答复内容: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