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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代开,是虚开,判十年!

访问量:281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6-07 03:41:14

摘要:近日!洁康公司虚开发票案已经判决,涉案税款共计300多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提醒购买或接收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定不要心存侥幸!

近日!洁康公司虚开发票案已经判决,涉案税款共计300多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提醒购买或接收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定不要心存侥幸!

这不是代开,是虚开

判十年

违法事实:

洁康公司让深×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29份,税款共3189071.99元;其中202份已实际抵扣,税款共3172098.14元。洁康公司、杜某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额和实际抵扣的税额承担刑事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洁康实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虚开发票后果真的很严重!

一、判决书原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1)粤06刑终214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洁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洁康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洁康公司、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粤0606刑初6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案卷材料和上诉材料、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起,被告人杜某某投资经营被告单位洁康公司,并登记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洁康公司与陈某某经营的佛山市群×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公司)有业务往来。2017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杜某某通过陈某某的介绍,在洁康公司与广东深×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深×公司为洁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2份,价税合计共22162299元,发票税额共3172098.14元。洁康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纳税。
2019年8月12日11时许,民警在洁康公司抓获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杜某某的家属代为补缴洁康公司增值税款3271900.72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洁康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杜某某作为洁康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单位洁康公司亦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洁康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对洁康公司、杜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单位洁康公司、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洁康实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上诉、辩护意见:1.陈某某基于与洁康公司的真实交易,让深×公司开具给洁康公司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应计入本案犯罪金额。2.杜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3.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杜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单位洁康公司、上诉人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唯犯罪金额认定有误,予以纠正。洁康公司让深×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29份,税款共3189071.99元;其中202份已实际抵扣,税款共3172098.14元。洁康公司、杜某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额和实际抵扣的税额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上诉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某某基于与洁康公司的真实交易,让深×公司开具给洁康公司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应计入本案犯罪金额的上诉意见,经查,洁康公司与陈某某经营的群×公司以不含税的价格进行过交易。后经陈某某的介绍,深×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洁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某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深×公司收到洁康公司的款项后,均有收取票面金额约9%的手续费,并把大部分的资金回流。上述事实有杜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以及证人陈某某、冯某、霍某、蔡某的证言予以证实,并有相关的银行转账流水予以印证,足以认定。洁康公司通过支付一定数额开票费用的方式,让深×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申报抵扣税款,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既违反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亦导致了国家税款流失,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属于“如实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均应计入犯罪金额。上诉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该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杜某某是从犯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首先,洁康公司与陈某某、深×公司所涉罪名相同,却罪状不同。洁康公司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某系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深×公司系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杜某某身为洁康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为了找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主动向陈某某提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求,后经陈某某的介绍,由深×公司为洁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深×公司、陈某某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综上,杜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并非次要、辅助,不宜认定为从犯。上诉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该意见理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对于上诉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洁康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杜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原判决根据杜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在量刑起点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既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更与杜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量刑并无不当之处。故上诉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该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洁康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杜某某作为洁康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对洁康公司、杜某某从轻处罚。鉴于洁康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对洁康公司、杜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卫玲

审 判 员 彭世宇

审 判 员 陈海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许丽敏

书 记 员 黄敏欣

二、虚开发票有什么后果?

虚开发票的后果如此严重,而且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不能补开的情况下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今后会计收到发票时一定要仔细审核,不合规的发票一律退回!

什么算是虚开?

是不是虚开看发票就能知道!

老是听人说虚开发票,虚开发票到底指的是什么?

通俗点说,有这几种情况:

1、为他人或者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虚开,很多情况下是真票假业务,这种情况下,通过网站等方式查验发票真伪无法发现虚开的问题(因为发票本身就是真的)。但依照税务人员的经验,根据有限的票面信息,同样可以对发票是否涉及虚开进行分析判断,最终揭穿其虚开的事实。

① 销售地、采购地距离分析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从节约成本、方便接受服务的角度考虑,会尽量就近采购。如某玻璃生产企业生产玻璃中会消耗天然气,从节约成本角度考虑,该企业一般不会舍近求远去很远的地方采购天然气。如果明明纳税人可以就近采购,却从他地购进,可能会涉及接受虚开。

这是安徽省的一家建筑企业,该企业在安庆承接了一个江堤修筑工程。在对这家企业进行检查时,一张材料发票显示这样的信息:

货物名称:块石,价税合计90400元,税率13%,购买方为被查单位,没有问题。但销售方一栏却显示这样的信息 :销货单位为镇江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在镇江市某区某写字楼一个写字间。

销售地、采购地相距1500公里,如此远的距离,对于销售和采购块石来说,极不合常理。这种低价值的货物,安庆附近同样会有生产,舍近求远采购,只能指向该单位接受了虚开。随后的调查,证实了检查人员的判断,该单位因接受虚开,被定性为偷税,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虚增的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行为导致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被追缴,同时被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② 对方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分析

任何一个纳税人都会有其相对稳定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能力,如一家电器销售公司,一般情况下不会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再比如,一个注册资本金五万元、员工人数五人的企业,不太可能承接造价一亿元的工程、开出一亿元面额的发票,这与其经营能力不相符的。

检查人员在检查B公司“管理费用”账簿、凭证时,发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单位为“胜*电子经营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咨询费”,金额为29999元,无任何相关合同、协议。

询问该单位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回答是:管理咨询费。检查人员查询“胜*电子经营部”相关注册信息,发现该经营部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销售。显然,这样的单位是不可能提供咨询服务的,该发票所记载的业务并不存在,为虚开。最终,该单位发票违法行为被处罚,同时,虚列费用导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被追缴、并被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

③ 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整

从常理来说,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价税金额恰好为整数的概率极低。

虚开发票者为了省事、方便计算开票点数,会相对更多的乐于选择开具整数金额的发票。所以,整数金额的发票,往往可能会存在虚开的问题。

对大华公司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在该单位管理费用科目中,发现列支有不少的会议费,查看其中较大金额的一个记账凭证,后面是一张名称为会议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00000元,附了会议通知、会议日程、会议发票(查验为真)等证明资料。

虽然形式没看出什么问题,但检查人员依旧认为,整数金额存疑。通过延伸调查开票单位,确认该发票业务内容并非会议费,而是餐费储值卡,且该储值卡并未发生支出。最终该单位因虚增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被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

上述发票检查的经验,对纳税人同样意义重大。在日常取得发票过程中,如果发票查验为真,财务人员也要注意从上述三个方面对发票信息进行分析,以判断取得的发票是否存在问题,避免因取得有问题发票而遭受经济损失、承担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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