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336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5-17 10:48:49
土地是以股东个人名义购买的,股东个人将此地投资到公司中,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营改增后以土地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1)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出售或出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增值税。如果股东个人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出资,可以选择按购销差价5%计算增值税。
如以500万元购入土地使用权,股东评估后以1500万元,则应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使用权的原价)÷(1+5%)×5%(1500-500)÷(1+5%)×5%=47.62万元。
(2)股东个人以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则应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3%)×3%=1500÷(1+3%)×3%=43.69万元。
个人以土地出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第四条规定,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对以土地进行投资的股东个人,以投资非房地产公司暂不征增值税,凡所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也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提请注意:财税[2015]5号执行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止,故需要提前与税局进行相关沟通,保持政策连续性。
三、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行为,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六、资产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个人所得税
股东个人以土地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第五条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印花税:
投资合同不是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