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347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1-25 04:44:59
上海房产税2021年新规定来了!《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18号),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的计算问题
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购买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并根据各自拥有住房的份额,分别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二、关于本市居民家庭问题
三、关于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房产税则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
四、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五、关于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税住房面积的合并计算问题
上述“无住房”是指,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各自所属的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六、关于本市居住证问题
七、关于部分个人住房的税收减免问题
1、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
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2、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
八、关于申报纳税期的问题
九、关于相关信息变化的处理问题
十、关于本市房产税试点的工作机制问题
市政府成立了由市财政、税务、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各区应当参照市政府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税务局。
十一、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解读材料
一、《通知》制定背景
但由于税务系统机构改革,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合并,原《通知》中“地税机关”的表述不宜继续使用。
另外,本市所有县级行政区已于2016年7月调整为市辖区,有关表述也需相应调整。
因此需对原《通知》重新发文。
二、《通知》主要变化
重新制定的《通知》仅对其中涉及税务机关及区县的表述进行了调整,文件名称、文件主要内容,均与原《通知》一致,未发生变化。
三、《通知》实施期限
《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